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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成功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6-05-29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环境资源犯罪辩护、审查起诉阶段

【客户困境】

当事人因伙同他人在修建集材路过程中,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采挖出的水锈石对外出售,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面临被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进而被判处刑罚的严峻法律风险。

【案件难点】

本案的辩护难度较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涉案金额已超过“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及司法解释,非法采矿的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经审计认定,当事人等人非法采挖并出售的水锈石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51,814元,已远超该标准。一旦被定罪,实刑风险客观存在。

第二,行为模式上,当事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这一事实在主观上系“明知”。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明知采挖水锈石应当取得采矿许可手续,依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采矿行为。

第三,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两个法定条件,对辩护律师整合有利情节、与检察机关有效沟通的能力要求极高。

【满盏策略】

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介入后,本所律师制定了以下核心策略:

1.深入剖析行为性质,论证“情节轻微”的客观基础

我们细致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后指出:当事人采矿行为并非专门性、规模化的非法开采,而是在修建集材路过程中对工程附随物的处置,其主观恶性与专门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人存在本质区别。这一行为性质的认定为论证“犯罪情节轻微”奠定了客观基础。

2.全面整合从宽情节,构建完整的“不起诉”论证体系

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了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条件:

自首情节:当事人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退赃退赔: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积极消除社会危害,体现了真诚悔罪态度;

认罪认罚: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行政处罚,节约了司法资源;

初犯偶犯:当事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低。

【案件成果】

经过我们专业、坚定且富有说服力的辩护工作,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核心辩护意见。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当事人成功避免了被定罪判刑的法律后果,也保住了工作与家庭的正常生活。

【为什么选择我们】

深厚的专业积淀:我们的刑事辩护团队拥有丰富的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辩护经验,对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涉及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司法解释与刑事政策有深入研究,成功处理过大量复杂案件。

精准的辩护策略:我们深知,刑事案件中“情节”与“政策”同样是有效的辩护维度。在法律事实难以推翻的情况下,我们善于通过深度挖掘有利情节、精准对接刑事政策,为当事人开辟最优的法律出路。

对结果的不懈追求:我们全力以赴,致力于在证据和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法律结果。不起诉,是刑事辩护中最理想的结果之一。本案的成功,正是专业辩护价值的直接体现。

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我们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一份事业。我们始终坚持谨慎、细致的工作态度,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

【免责声明】

本文案中提及的案例仅为团队过往成功经验的展示,不代表对每一个案件结果的承诺。律师服务的结果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的独立判断。我们承诺将尽力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尽责的法律服务。

(注:为保护客户隐私,文中案件细节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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