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不起诉)
【客户困境】
当事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一直羁押于看守所。
【案件难点】
本案的辩护难度较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已被批准逮捕,羁押状态下争取无罪或不起诉的难度极大。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已经初步审查了在案证据,认为当事人符合逮捕条件。这意味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这一认定,无论是通过变更强制措施(如申请取保候审)还是争取不起诉决定,都需要提出足以动摇原羁押决定基础的、更为有力的法律论证和证据支撑。
第二,罪名成立的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而这也是本案辩护的主要突破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流转的异常特征等因素综合判断。新规特别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因此,如何证明当事人对款项的犯罪性质“不明知”,是本案辩护的核心挑战。
【满盏策略】
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本所律师制定了“证据之辩”与“定性之辩”相结合的核心策略:
1.全面审查卷宗,寻找证据破绽
我们细致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重点审查了证实“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
2.提交详实法律意见,精准论证“主观明知”不成立
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论证了“明知”的认定标准,强调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不能仅因当事人“应当认识到风险”就直接定罪。我们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明知”这一犯罪构成要件。
从法理维度论证“疑罪从无”原则,强调在“主观明知”这一核心要件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得以“推定”替代“证明”,应当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积极沟通,推动“存疑不诉”
本所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轮深入、专业的沟通,反复强调在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应予贯彻。
【案件成果】
经过我们专业、坚定且富有说服力的辩护工作,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核心辩护意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随后,看守所根据该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开具了《释放证明书》。当事人在被羁押数月后重获自由,法律上获得了无罪的认定。
【为什么选择我们】
深厚的专业积淀:我们的刑事辩护团队拥有丰富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经验,处理过大量复杂案件。
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我们深知每个案件的重要性,始终秉持谨慎、细致的工作态度,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注重沟通与反馈。
对结果的不懈追求:我们全力以赴,致力于在证据和法律的框架内,为客户争取最优的法律结果和商业价值。
【免责声明】
本文案中提及的案例仅为团队过往成功经验的展示,不代表对每一个案件结果的承诺。律师服务的结果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的独立判断。我们承诺将尽力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尽责的法律服务。
(注:为保护客户隐私,文中案件细节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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