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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视同工伤案

发布日期:2025-07-11

裁判要点: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该案例明确将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见义勇为受伤的情形视同工伤,对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类似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明显指导价值。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工伤保险认定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领域: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之外,因见义勇为受伤,能否获得工伤保障?基本案情清晰地展现了这一争议。罗仁均系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大物业公司)的员工,被派驻到涪陵区太极集团·朝阳小区从事保安工作。2011年12月24日,罗仁均在上班期间,接到小区外有人对过往车辆实施抢劫的群众呼救。他立即冲出小区,在制止抢劫犯罪行为、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不幸被犯罪嫌疑人持刀刺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胸腔开放性损伤、右侧血气胸、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等,伤势严重。

事后,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根据罗仁均的申请,认定其受伤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然而,用人单位志大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起了行政诉讼。公司的核心抗辩理由在于,罗仁均的受伤地点在其负责的保安巡逻区域(小区)之外,其行为超越了公司指派的工作职责范围,属于个人自发行为,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等典型工伤认定条件。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为制止发生在工作场所外的违法犯罪而受伤,是否能够被纳入“维护公共利益”的范畴,从而适用视同工伤的条款?这直接关系到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与保障力度。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志大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9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最终确认罗仁均的受伤情形视同工伤,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理由充分体现了对立法本意的深刻理解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践行。首先,法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了目的解释。该条款将“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视同工伤,其立法宗旨在于倡导和保障公民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维护公共安全与利益。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正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公益行为,与“抢险救灾”在性质和社会价值上具有同质性,完全符合该条款的规范目的和精神。


其次,法院驳斥了用人单位关于“工作职责范围”的狭隘理解。法院指出,工伤认定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对劳动者因社会劳动或相关社会活动所致伤害提供保障,而非机械地限定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具体职责。罗仁均作为一名保安,其职业本身即负有维护安全的属性。他在听到群众呼救后,挺身而出制止犯罪,虽然地点超出小区范围,但行为本质是履行公民社会责任和其职业内在要求的延伸,是值得高度褒扬的正义之举。将此种行为导致的伤害排除在工伤保障之外,既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也会挫伤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


最终,该案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形式,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只要职工受伤系因见义勇为、维护公共利益所致,无论是否严格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均应依法认定为视同工伤。这一裁判有力地澄清了实践中的模糊认识,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权威参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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